對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清償順序是如何理解的
目前,有觀點認為,第二款規定對破產費用予以先行清償,實為明確了對破產費用的優先受償權。而第三款則規定當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時,按比例受償,似乎又是對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實行同一順序按比例清償。由此引發了對兩者的清償順序在理解上的分歧。對此,律霸網小編認為應作如下理解。
(一)破產費用具有優先受償權。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因我國對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系采取的區別對待主義,其立法本意應是將破產費用放在清償順序的首位予以優先保護。
(二)對第四十三條第三款的表述應嚴密結合前款規定進行理解。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對于此款的理解,應結合第二款和著重對“或者”兩字進行理解把握。首先,第二款已明確規定破產費用相對共益債務具有先行受償的權利,應首先對其予以清償。其次,“或者”系表示的一種選擇關系,即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二選其一,按比例清償的規定應是在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兩者自身內部進行。
因此,筆者認為對第三款應理解為以下兩種情形:一是當債務人的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時,僅清償破產費用,并按破產費用自身構成的比例進行清償;二是當債務人的破產財產清償完全部破產費用后,剩余的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共益債務時,對共益債務按自身構成的比例進行清償。
在實踐中,第四十三條第三款應嚴密結合第二款確定的前置條件實行。即首先需確定破產費用的優先清償順序,再在此基礎之上對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進行清償。當債務人財產能夠完全支付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兩項費用時,不存在支付順序的問題;當債務人財產不能完全支付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時,應當先行清償破產費用;當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時,各破產費用按照比例進行清償;當債務人財產僅夠清償破產費用時,共益債務將不予清償;當債務人的財產清償完破產費用后所剩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共益債務時,各共益債務按比例清償。
如一債務人在破產過程中,其破產費用為400萬元,共益債務為600萬元。若破產財產總額大于1000萬元時,破產費用400萬元和共益債務600萬元均能得到完全清償。但若破產財產大于400萬元、少于1000萬元時,則將先行清償破產費用400萬元,剩余財產按共益債務的比例進行清償。如破產財產少于400萬元時,則僅按照破產費用的比例進行清償,共益債務將不能得到清償。
另,該條第一款規定:“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筆者認為在實踐中執行此款規定時,如何保證所有破產費用的先行受償權存在一定的問題。按照隨時清償原則,若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在同一時間產生,此時,可以按照此條第二、三款規定按順序和比例進行清償,能夠保證實現破產費用的先行受償權。但若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不是同時產生,且先產生共益債務,后產生破產費用時,按照隨時清償原則,就存在先清償共益債務,后清償破產費用的問題。若該筆共益債務大于破產人財產,后產生的破產費用將不能得到清償。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該問題進行的解答,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是省還是市制定
2020-11-23報銷款是否屬于勞動糾紛
2021-02-21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如何處理
2020-12-11個人公司破產個人財產要抵債嗎
2020-11-11離婚小孩多大有選擇跟誰的權利
2021-01-26個人獨資股權贈與如何辦理
2021-03-09侵權行為會影響企業征信嗎
2020-11-25欺詐損害國家利益合同可以生效嗎
2020-11-24政府可否要求撤銷行政協議
2021-03-01高級管理人員怎么簽合同
2021-03-04非法終止勞動合同怎么處理
2021-01-18車禍意外保險公司賠付多少錢
2020-11-25人身保險公司有什么權利嗎
2021-03-17保險合同常識
2021-02-06保險受益權的喪失與保險合同的解除
2021-02-16火災保險賠償賠償標準
2020-12-25機動車發生全損應如何理賠
2021-01-20保險人履行對免責條款提示、明確說明義務的范圍包括哪些
2021-01-16人身保險不適用代位追償原則的原因是怎樣的
2021-02-18對保險公司注冊資本如何要求的
2021-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