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環境公益訴訟有何規定
一是環境公益訴訟的提起者包括社會成員,如公民、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成員,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無直接利害關系的人。
二是環境公益訴訟的對象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體,也包括國家行政機關。一般的民事主體,如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當其行為對環境公共利益構成損害,而環境行政控制無力或不能干預時,即可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對象。國家行政機關未履行法定職責,構成了對環境公共利益損害的不當行政行為,也是環境公益訴訟的對象。
三是環境公益訴訟的目的是維護環境公共利益。
四是環境公益訴訟的功能具有明顯的預防性質,同時兼具補救功能。環境公益的侵害不需要現實地發生,只要根據有關的情況合理地判斷其具有發生侵害的可能性即可提起訴訟。另外,對于已發生的環境公共利益損害,環境公益訴訟又通過民事賠償和國家賠償以補救被損害的環境公共利益。
二、我國在推動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中還存在一系列障礙
第一,現行《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是:“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只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自己的民事權利受到侵犯或者與其他人發生民事權益爭議才能以原告的資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除了其他人或組織為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提起訴訟的可能性。
第二,現行環境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應進一步明確。在環境民事訴訟中,污染者和侵害公益的違法者一般擁有著信息、資金和技術優勢,而原告相對來說處于劣勢地位,不易收集證據。
第三,國務院發布的《訴訟費交納辦法》沒有把公益性的訴訟案件明確納入其中,這對大額索賠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起訴和提高律師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積極性來說都是不利的。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關于環境侵權公益訴訟的相關資料,供大家參考,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近幾年,我國在環境公益訴訟領域進行了許多有益的探索,同時也要多學習國外的先進經驗。如果您還有其它的法律問題,我們網站也提供專業的律師服務,歡迎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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