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朋友自己商場受傷要去追究誰的責任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侵權責任法》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頒布的司法解釋替換。
《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是指賓館、商場、銀行、本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違反在合理限度范圍內保護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直接或者間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權益損害,應當承擔損害的賠償責任。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解決流程
此情形下分兩種情況:
1、直接責任,就是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直接給受害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歸責主體是安全保障義務人也就是公共場所的管理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
2、補充責任,是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只是第三人給受害人造成損害。此情形下第三人承擔全部責任。第三人不能承擔或者無力承擔的,有安保義務人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
確定責任類型后應對以下事實進行舉證:
(1)管理人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2)發生損害事實;
(3)管理人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小朋友自己商場受傷要去追究誰的責任?小朋友在商場里面自己受傷時,家長并不能夠將全部責任都歸咎給商場,自己也需要承擔一部分監管不力的責任。小朋友自己商場受傷是否能要求商場方面進行理賠,可以來律霸網找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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