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126條所規定的賠償責任,以大陸法系理論觀之,應為過錯推定,屬于過錯責任之特殊情形。在實踐中,受害人不負對加害人過錯的舉證責任,加害人得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而免除責任。
關于建筑物及其他工作物致人損害的賠償,適用何種歸責原則,素有爭議。這一分歧從古代法上即已反映出來:日耳曼法對此適用無過錯(嚴格)責任;羅馬法則主張適用較一般過錯責任稍重的責任。法國法一般認為其適用無過錯責任。德國民法對此的規定是過錯推定。意大利民法對此規定的歸責原則是過錯推定。而瑞士債務法所規定的,更接近于過錯責任。在英美法中,所有人或占有人分別不同情形承擔過錯責任或嚴格責任。
我國學者認為,可將工作物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概括為三種情形:推定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結合責任。?日本民法學界,早期對此主張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后來逐步發展為無過錯責任。甚至有人認為“工作物責任=無過錯責任”。?我國民法學界大多數人主張這類侵權責任適用過錯推定。我國《民法通則》第126條所規定的責任歸責原則為過錯推定。從大陸法系的民法理論上觀察,過錯推定仍然屬于過錯責任的范疇——仍以過錯為責任的前提,而不同于無過錯責任那樣不考慮行為人有無過錯的問題。但它又不完全等同于普通的過錯責任:過錯推定是由法律假定行為人有過錯,因此受害人無須對行為人的過錯進行舉證和證明。行為人如果要免除自己的責任,則有義務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這實質上是一種舉證和證明責任在原告與被告之間的轉換?;谶@種考慮,構成此類侵權責任,仍以過錯為要件。
應當指出的是,過錯推定是過錯責任原則發展到一定歷史時期為了應付一些前所未有的特殊侵權行為案件的處理的產物,而隨著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大陸法系民法中的確立和廣泛適用,過錯推定的適用范圍變得比較小。雖然有人十分推崇過錯推定,以此補充傳統的過錯責任原則,并用它來充實我國侵權責任的一元化歸責原則,?但理論界對此支持者不多。在立法上,民法通則既規定了過錯責任,也規定了無過錯責任,真正適用過錯推定的,只有第126條。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有人因為建筑物受到損害的,這種情況我們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在確定賠償責任的時候,應為過錯推定,屬于過錯責任之特殊情形。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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