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網絡著作權間接侵權
1.間接侵權主要發生在中間商身上。比如,提供鏈接方便廣大網民下載某一受網絡著作權保護的資源,網民下載了就是直接侵權,提供網絡鏈接的就是間接侵權。網絡著作權的間接侵權是指,沒有實施受網絡著作權專有權利控制的特定行為,但故意引誘他人實施“直接侵權”,或在明知或應知他人即將或正在實施“直接侵權”時提供實質性幫助,以及特定情況下“直接侵權”的準備或擴大其侵權后果的行為。
2.《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3條規定,鏈接提供者構成間接侵權須滿足以下構成要件:
1)、存在軟件用戶的直接侵權行為;
2)、軟件供應商對于用戶的直接侵權行為起到了教唆、引誘或實質性幫助作用;
3)、軟件提供商存在主觀過錯,即明知或應知。這實際上等同于同侵權行為,下載鏈接的人與提供連接的中間商形成共同侵權,應依法承擔共同侵權的民事責任。
二、關于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
1、侵權認定的前提
任何侵權行為的認定都是建立在權屬確定的基礎上,因此,權屬的證明成為侵權認定首先要解決的問題。這就涉及以下兩方面的內容:
(1)網絡環境下作品的構成要件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明確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可見,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其構成要件包括獨創性和可復制性,網絡環境下的作品也應具備這兩個條件。就獨創性而言,只要某作品是作者獨立完成的,不是從他人作品中抄襲而來,即可認為具有獨創性;至于可復制性,通常情況下,作品都是在事先創作完成的,表現為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攝影作品等,然后經人工錄入,在計算機程序的作用下轉化為數字信號存儲在計算機內存里,形成上述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再通過網絡傳播出去,這一過程實質是作品不斷被復制的過程。事實上,數字化作品的可復制性已經得到大家一致的認可。
(2)網絡環境下作品著作權人的確定問題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1條的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創作作品的的公民是作者、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一定條件下可視為作者,如果沒有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因此,確認網絡環境下作品的著作權人的關鍵是作品作者的確定,而作者身份的確定又與作者署名方式密切相關。我們知道,署名權是作者的一項基本權利,其享有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也有不署名的權利;既享有署真名的權利,也享有署假名、筆名的權利。網絡世界總是真真假假、虛虛實實,網上信息傳播也呈現出一種無序、隨意、混亂的狀態,在此情況下,如果作者對自己的某一作品選擇不署名或者署假名,并將其上網傳播,那么,一旦有一天該作品的著作權受到侵害,他人則很難對作者的身份予以確認。所以,在網絡環境下,作者應慎重選擇署名方式,在充分行使署名自由權利的同時,注意加強自身的著作權保護意識。
2、侵權行為的構成
我國《著作權法》對著作權侵權行為從未有過明確的法律定義,學理上的解釋也存在諸多爭議。《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也只對有關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概括式規定,這就給司法實踐中侵權行為的認定提供了相當的彈性。
著作權作為一項知識產權是一種絕對權,著作權人是權利主體,其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權利人所享有的專有權的義務,違反了此種不作為義務,便構成了對著作權人權益的侵害。因此,對于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我們可以簡單地定義為“未經著作權人及相關權利人許可,通過網絡行使權利人專有使用權的不法行為”,其構成要件有兩個:一是擅自通過網絡行使了著作權人及相關權利人的專有權或侵害了其他利益;二是行為違法。如果行為人擅自行使了權利人的某項權利,但此種使用行為是法律所準許的,如合理使用行為或法定許可行為,那么其行為并不構成侵權。
通過上文我們知道,著作權作為一項知識產權是一種絕對權,著作權人是權利主體,其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權利人所享有的專有權的義務,違反了此種不作為義務,便構成了對著作權人權益的侵害。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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