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趙某(女)與劉某(男)經人介紹相識開始戀愛,并于2006年3月登記結婚,婚前劉某曾分兩次給付趙某彩禮款7000余元。婚后三個月,趙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劉某離婚,并依法分割財產。庭審中,劉某表示同意離婚,但要求趙某返還彩禮款7000余元。
[評析]
本案中劉某表示同意離婚,雙方無法共同生活下去,故對趙某的離婚請求予以準許,夫妻財產依法分割。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彩禮是否應返還?討論中出現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結婚時間短,男方付出大,相對婚前而言造成了男方經濟上的一定的困難,故彩禮應予以返還。
第二種意見認為,判斷彩禮是否應返還具有法定標準,即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劉某現無法證明,應當視為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彩禮返還情形,故彩禮返還的請求不予支持。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對于男女在婚姻締結之前給付的彩禮離婚時應否返還,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10條作出了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在本案中,當事人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并共同生活過一段時間,顯然不符合前兩項的規定;而第三項對于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而應返還彩禮的,是指生活的絕對困難而非相對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己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相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可以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由于給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較懸殊,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劉某不能證明依靠自己的力量己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因此,他要求返還彩禮款的請求不能成立,應予以被駁回。
作者:龍南法院胡杰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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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章浩然律師,男,28歲,法學本科學歷, 現執業于湖南岳州律師事務所(湖南省優秀律師事務所)。訴訟類業務:曾處理過多起合同類糾紛、侵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勞動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等案件。法律顧問業務:曾為岳陽市南湖新區管理委員會、岳陽市公安局、華能湖南岳陽發電有限責任公司、湖南省煙草公司岳陽市公司、岳陽市湖濱街道辦、岳陽市岳陽樓區華生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岳陽樓區普瑞緹醫療美容門診部等多家政府、企業提供法律顧問服務。執業以來,一直堅持"先做人,再做事,然后再做律師"的服務理念,誠實守信、勤勉守則,竭力為當事人提供專業、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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