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旅行社組織的旅游,一定要與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一旦發生糾紛合同就是最重要的依據。消費者必須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對于一些容易引發糾紛的事項,例如給導游和司機的小費、對老年人額外加收到費用,需要額外收費的旅游項目,特別是吃、住、行的標準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避免日后因約定不明確而發生糾紛。
如遇到強制購物、擅自改變旅游項目,消費者應即時據理力爭,如發生爭議不能解決時,首先要保護好自己安全;其次要保留相關證據,旅游結束后,到旅行社進行反映求得解決。如果消費者與旅行社不能達成和解,消費者可致電旅行社的主管部門反映情況,也可到旅游質量監督部門投訴或者到消協投訴,也可以撥打12315投訴電話。
新《旅游法》規定,當旅游者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四種維權方式可供選擇。
1、消費者在旅游方面遇到糾紛可通過雙方協商;
2、向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3、根據與旅游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4、同時,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旅游者可以根據權益受侵害的程度、實際擁有的事實證據、對時效以及賠償金額的期望值高低,和旅行社對事件的處理結果來選擇維權途徑。
馨提示:
消費者在選擇旅行社時要注意查看“三證一險”(旅行社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旅行社責任保險),還要注意該旅行社是否有相應的發票、嚴格的管理及線路行程、報價、保險、導游等一系列規范管理。要選擇可信賴的旅行社,不要為了貪圖便宜找一些質量沒有保證的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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