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劉小姐和男友張某于2002年經人介紹認識,不久雙方開始同居生活,至今共同生活已有五年,同居期間男方出資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現雙方因性格不合想分手,如果分手了劉我可以要求分割這套房屋嗎?
同居購房≠共同財產
同居關系不同于婚姻關系。婚姻中所得財產除法律規定及夫妻雙方明確約定財產分別所有外,婚后所得財產一般為共同共有,而同居關系期間所得財產則不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之規定,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的分割原則是:在同居關系期間各自所得的收入歸各自所有,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購置的財產歸雙方共有。所以,是否共同出資購置,共同付出是認定財產權屬的關鍵。
房產歸屬要看產權登記
在戀愛同居期間雙方房產歸屬判定主要取決于出資證明和不動產產權登記,首先房產證上所署的購房人的名字到底是誰?如果是兩個人合買的(即《購房合同》上簽署了雙方的名字),就共同享有,應屬于共有財產的分割問題。按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共有財產分為兩種:一種是共同共有,即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共同共有多存在于具有特殊關系的人之間,如夫妻、家庭之間;另一種是按份共有,即共有人按各自享有的份額對共有財產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所占份額取決于出資比例
那么,不動產的權利人一定享有房屋產權嗎?也不一定。例如夫妻共有的房屋可能僅僅登記在夫妻一方的名下,可見,不動產的登記只是權利的一種公示,該公示與事實本身不一定相符。根據《物權法》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針對劉小姐的情況,因為房屋的購置她并沒有出資,所以該房屋不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戀愛期間購房需要理智,在同居期間共同購置財產的時候,要妥善保留自己的出資證明以避免日后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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