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有犯罪預備構成犯罪嗎?
是屬于犯罪的;犯罪預備是為了犯罪而準備工具、制造條件。
刑罰的本質目的在于通過對犯罪行為實施者的懲罰,起到威懾和預防犯罪的作用。犯罪預備雖然還沒有實施犯罪,客觀上沒有造成損害,但對社會是存在著顯而易見的潛在危害的,如不加以制止和懲罰,無疑最終會導致犯罪的實施,給社會造成重大損害。
所以,我國《刑法》在第二十二條中規定對預備犯也應予以刑事處罰,但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犯罪預備包括哪些行為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犯罪預備行為,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或者制造條件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犯罪預備行為可以分為兩大類:
(一)其他為實施犯罪制造條件的行為。為實施犯罪準備犯罪工具也是一種為實施犯罪制造條件的行為,但是刑法將這一常見的行為方式單獨列舉予以明示。
(二)為實施犯罪準備犯罪工具的行為。所謂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進行犯罪活動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準備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尋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適合犯罪的需要。
(三)其他犯罪預備行為可以概括為以下幾種:
(1)為實施犯罪事先調查犯罪場所、時機和被害人行蹤;
(2)準備實施犯罪的手段,例如為實施入戶盜竊而事先練習爬樓入窗技術;
(3)排除實施犯罪的障礙;
(4)追蹤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來或者進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對象物品的行為;
(5)出發前往犯罪場所或者誘騙被害人趕赴預定犯罪地點;
(6)勾引、集結共同犯罪人,進行犯罪預謀;
(7)擬定實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偵查追蹤的計劃,等等。
在當代社會,可能很多人對于預備犯罪并不是特別的了解,實際上我們國家的犯罪預備行為也就是犯罪行為。都是為了實施具體的犯罪行為,而準備工具制造相關的條件,比如說盜竊罪行為當中的踩點等。
跟蹤是犯罪預備還是犯罪未遂?
犯罪預備量刑處罰是怎樣的
如何區分犯罪預備與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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