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緩刑考驗期犯新罪能判緩刑嗎
《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關于數罪并罰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從條文規定間的關系來看,緩刑期間過失犯罪也不應再適用緩刑。
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無論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數罪并罰后必須是實際執行的刑罰。《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從該款條文的規定來分析,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有違法行為,且該違法行為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時都必須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二、緩刑期間的注意事項
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第七十六條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緩刑期間犯罪人員居住的社區應該依法實施社區矯正,緩刑期間如發現違法犯罪人員的新罪行的,應該重新進行宣判,取消犯罪人員的緩刑判決。緩刑人員如離開服刑居住地的,應該報備當地的執行機關進行審理和批準。
緩刑考驗期內的義務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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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考驗期滿還要執行原刑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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