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偵查階段是否能構成妨礙作證罪?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如果行為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過程中,采用強迫、威脅、唆使或賄買等方法使證人作偽證,而且證人構成偽證罪的,行為人構成偽證罪的共同犯罪;證人沒有構成偽證罪,行為人如果是辯滬人、訴訟代理人則構成妨害刑事證據罪。
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妨害作證罪可以發生在訴訟提起之前,也可以發生在訴訟活動過程中,既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也可以發生在民事、行政訴訟活動中,發案范圍較廣。
二、妨害作證罪與偽證罪的界限是什么?
這兩個罪在客觀上都侵犯了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司法訴訟活動,都有可能發生在訴訟活動領域,但是兩者仍具有明顯的差別,主要體現在下列幾個方面:
1、主體不同。妨害作證罪的主體要件是一般主體;而偽證罪的主體要件僅限于證人、鑒定人、翻譯人、記錄人四種,屬特殊主體。
2、主觀方面不同。妨害作證罪與偽證罪雖同是直接故意犯罪,但具體罪過內容和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一般是出于為自己或他人謀利的目的;而后者則出于陷害他人或隱匿罪證的目的。
3、客觀方面不同。妨害作證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妨害證人依法作證或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而偽證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作虛假的陳述。
綜上所述,當事人因為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刑事偵查,作為辯護人應當合法合理的作辯護,如果辯護人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阻礙證人出庭,或者干擾證人,聯合做偽證的,會構成妨礙作證罪,這樣,公安機關會對辯護人采取措施,立案追究法律責任。
涉嫌妨害作證批捕可以嗎?
妨害作證罪的情節嚴重條件
妨害作證罪司法解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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