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與犯罪構成的關系是怎樣的?
罪名與犯罪構成的關系是犯罪罪名是犯罪構成的基礎,犯罪構成是犯罪罪名的具體化。首先,作為犯罪概念基本屬性的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也是犯罪構成的基本屬性。其次,犯罪構成又是犯罪概念及其基本屬性的具體化,犯罪構成通過其一系列主觀與客觀的要件,使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這一本質特征得到具體而明確的體現。
犯罪概念對罪與非罪的界定作用只有通過犯罪構成才能發揮,沒有犯罪構成,犯罪概念是空洞的。而犯罪構成只有在犯罪概念指導下才成為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標準的,具備犯罪構成的行為,同時也具備了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應受懲罰性的特征、所以,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應該將犯罪概念與犯罪構成內容有機地結合起來。
二、犯罪構成與犯罪概念的區別是什么?
犯罪構成與犯罪概念的最主要區別,則在于它們的功能有所不同:犯罪概念的功能是從整體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屬性,從原則上把犯罪行為與其他行為區分開來;而犯罪構成的功能則是要解決具體行為構成犯罪的規格和標準問題。換言之,犯罪概念與犯罪構成是抽象與具體的關系。犯罪概念本身并不能直接解決司法實踐中所必需的認定犯罪的具體標準問題,它必須通過犯罪構成才能具體實現。
犯罪構成,就是指刑法規定的,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一切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有機統一的整體。
具體區別:
(1)犯罪概念與犯罪構成所表述的內容不同。犯罪概念著重表述的是一切犯罪所具有的最基本的社會政治本質和危害本質,從宏觀上認識一切犯罪的共同屬性。而犯罪構成則著重表述的是犯罪的規格和標準,從微觀上確定某一具體行為是否具備某種犯罪的特征。
(2)二者的作用不同。犯罪概念為人們提供了犯罪與其他非犯罪的社會現象區別的原則界限,而犯罪構成則是具體行為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特別是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是從犯罪構成而不是通過犯罪概念區分的。
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刑法當中條文規定的某一個具體的罪名,但是專業的人士經常會告訴普通老百姓,要想看一個犯罪行為是否能夠定罪量刑,還需要判斷他的犯罪構成要件,這實際上就是將其具體化了,每一個犯罪的構成要件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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