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是組織、領導盜竊集團進行盜竊犯罪活動為首者,即盜竊集團中組織者領導者中的為首分子。所謂組織者,就是物色招募犯罪成員,發起犯罪者。所謂領導者,就是策劃、指揮犯罪者。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是盜竊犯罪集團中的核心人物,組織領導盜竊集團的一切活動并主持分贓。因而,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一般具有三個特征:一是發起盜竊犯罪集團;二是領導盜竊集團的一切活動;三是支配處分盜竊集團成員的盜竊贓物。
司法實踐中,在認定盜竊集團首要分子時,要把盜竊集團中的首要分子與盜竊集團的其他主犯區別開來。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是盜竊集團的主犯,但盜竊集團的主犯并不限于首要分子。在盜竊集團犯罪中,盜竊犯罪的骨干分子,重要成員和主要實行犯,都可以是盜竊集團的主犯。這就是說,在盜竊集團犯罪中,有兩種情況的主犯。一是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即通常所說的首犯(為了便于敘述,下面稱首犯)。二是其它主犯。劃分盜竊集團中的首犯與其他主犯的標準是:在盜竊集團犯罪中是處于組織領導犯罪的為首地位的,還是處于主要地位。在盜竊集團犯罪中處于組織、領導犯罪為首地位的,則是首犯;在盜竊集團犯罪中雖然屬于主要地位,但并不處于為首地位,則是主犯,不是首犯。
正確劃分盜竊集團的首犯和主犯的界限,對正確認定犯罪和適用刑罰,具有重要的作用。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第3款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該條第4款又規定,“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從這一規定看,盜竊集團的首犯和其他主犯所承擔的刑事責任的基礎是不同的。首犯承擔盜竊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主犯只承擔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由此可見,劃分盜竊集團的首犯與主犯有重要的意義。在司法實踐中,一定要特別注意,二者不可混淆。
對于盜竊的共同犯罪,其中有一種是以犯罪集團的形式進行的,那么其中的主體往往也就是首要分子,在實際進行處罰的時候,一般就是按照犯罪集團所有的罪刑來定罪判刑。從這點上來看,對盜竊集團首要分子的認定就顯得很重要了。
盜竊罪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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