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過年7天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初一、初二、初三屬于法定節假日,對于這三天加班的員工,企業需另支付三倍日工資。另外四天,實行標準工時制的企業可選擇給予補休或另支付雙倍日工資。
國務院對《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進行了第三次修訂,明確將第二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說,初一、初二、初三屬于法定節假日,除夕、初四、初五、初六屬于休息日。在三天法定節假日內加班,企業需需另支付三倍日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公式為:三倍日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雙倍日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每小時加班工資=日加班工資÷8。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分類計算
確定了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后,還必須區分不同情況,才能準確計算出加班費,實踐操作中具體要把握以下幾點:
1、標準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于印發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規定,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第44第1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第3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費的計算。一般情況下,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
4、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費計算。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如果說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定了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也是需要為勞動者支付相應的工資報酬,當勞動者在工作期間有加班的情況時,用人單位也是需要為勞動者提供補休或者是提供加班費的方式,如果說用人單位有不支付加班費用的時候也是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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