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的中國相繼出現了一批實業家,創造了屬于自己的集團或者品牌從而獲得了巨大的經濟收益,這是句子愛財取之有道的體現;但是總有人為了錢做一些違反法律的事情。通過非法集資來斂財的人并不少見,兩人以上非法集資的屬于共同故意犯罪。那么,什么是非法集資從犯呢?
一、什么是非法集資從犯
在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人,會構成從犯
根據我國刑法的這一規定,從犯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這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所謂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對于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是指雖然直接參加了實施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屬于次要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參加了實施犯罪行為,但在整個犯罪活動中起次要作用。比如,在犯罪集團中,聽命于首要分子,參與了某些犯罪活動;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參與實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動。一般地說,起次要作用的正犯具體罪行較輕、情節不嚴重,沒有直接造成嚴重后果。
2、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這就是指幫助犯。所謂幫助犯是相對于正犯而言的。是指沒有直接參加犯罪的實行,但為正犯的犯罪創造便利條件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一般是指為實施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創造有利條件、排除障礙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窺探被害人行蹤,指點犯罪地點和路線,提出犯罪時間和方法的建議,事前應允幫助窩藏其他共同犯罪人以及窩贓、銷贓等。
3、次要作用與輔助作用雖然是從不同的角度對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的分類,但兩者有著內在的聯系,也就是說,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也就意味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反之則不然。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幫助犯都屬于從犯。
二、處罰方式
1、我國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刑法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從犯與主犯相比,無論是主觀惡性還是客觀危害,都要輕一些。因此,我國刑法規定的從犯的處罰原則具有科學根據。
2、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從犯的刑事責任是同主犯應負的刑事責任相比較而言,比主犯應受到的刑罰處罰要輕。但也不是說,所有的從犯實際受到的處罰一定比主犯輕。因為主犯可能具有從輕或者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情節(例如自首),當從犯沒有這樣的情節時,當然不應隨主犯的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而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綜上所述,小編已經針對“什么是非法集資從犯”的問題進行了詳細回答,小編認為在兩人以上的非法集資過程中曾經參與幫助過的人都屬于從犯,但是可以針對參與犯罪的情節處罰。一般對于從犯應當減輕處罰如果是被迫的則可能免除刑罰。因此在參與涉及大額金錢的時候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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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眾籌與非法集資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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