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我國科教文衛事業的飛速發展,國家更加關注公民切身利益保護,在平時的生活中,人們就算在夏季遇到高溫天氣也會選擇繼續工作,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滿足一定條件,用人單位應當發放高溫補貼,每個地區存在差異,那么三亞高溫費是哪幾個月呢?我們來關注下。
一、高溫補貼
高溫補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
二、2020年三亞高溫費是哪幾個月
2017年海南省高溫補貼在4月至10月發放,共7個月,以工作時間為標準每天發10元,共計2100元。
為了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維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規定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要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還指出,高溫津貼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平均工資、消費物價指數等因素確定并可適時調整,并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范圍內,用人單位不得因提高高溫津貼而扣減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高溫津貼按日計算、按月發放,并納入工資總額2017年高溫津貼發放標準。
高溫津貼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給職工,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
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適當調整作業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時間,減輕勞動強度,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加強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切實做好防暑降溫工作,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實現企業安全生產。
由于海南省地理位置的特殊,其高溫補貼的時間也是比較長的,從四月到十月共七個月,每天的標準是十元,該項補貼發放的條件是用人單位安排勞動人員高溫天氣下從事露天工作或者不能采取有效措施使得室內溫度在三十三度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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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尹韋韋律師,現執業于全國優秀、安徽先進-----安徽深藍律師事務所,合肥律師協會會員,從事律師工作數年。工作以來,主要辦理合同糾紛(勞務合同、買賣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借款合同)、刑事辯護、婚姻家事類案件,擁有豐富的訴訟和庭審經驗。參與辦理的部分典型案件如下:1、黃某、鐘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為委托人爭取到210409元工程款);2、肖某離婚糾紛(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未承擔夫妻共同債務);3、李某勞務合同糾紛(為委托人爭取到勞務報酬27601元);4、王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委托人爭取到各項賠償合計101174元);5、六安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為委托人爭取到貨款18592元);6、潘某民間借貸糾紛(為委托人爭取到借款人民幣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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