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中對盜竊罪做出了較大的調整,首先取消了此罪的死刑處罰,同時也對構成此罪的情形做出了規定。實踐中,要是有入戶盜竊、扒竊、多次盜竊等行為的,此時會直接認定構成此罪。但對于一般的盜竊則需要根據數額認定是否構成犯罪,那盜竊罪數額的認定是怎樣的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盜竊罪數額的認定是怎樣的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該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參照上列數額,確定該地區執行的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二、如何認定為盜竊罪
盜竊的公私財物,既包括有形的貨幣、金銀首飾等財物,也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無形的財產。對于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對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為的、因受災生活困難偶爾偷竊財物的、或者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分贓甚微的,可不作盜竊罪處理,必要時,可由主管機關予以適當處罰。把偷竊自己家屬或近親屬財物的行為與社會上的盜竊犯罪行為加以區別。《解釋》規定,對此類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根據《解釋》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
1、已滿16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贓、退賠的;
3、主動投案的;
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其實也是具有現實意義的,畢竟對于一般盜竊行為來講,此時要根據這個數額才能判斷是否構成犯罪,畢竟罪與非罪在我國的差距還是蠻大的,在被認定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就會給行為人的人生留下污點,對今后的生活、工作都是有一定影響的。
盜竊罪累犯最少判幾年,盜竊罪的量刑標準
2020入室盜竊罪最新量刑標準是什么?
如何認定入室盜竊?入室盜竊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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