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刑法中,有一條是高利轉貸罪,顧名思義是案犯當事人針對套取高利貸然后轉貸給他人獲取違法所得的行為。那大家知道這里提到的的高利轉貸罪中的違法所得,是指什么嗎?跟律霸小編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高利轉貸罪中的違法所得指代內容
高利轉貸罪,是指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刑法條文中交沒清楚寫出實際所得利息或要扣除銀行利息的。從一份上海檢察日報上一文:構成本罪所要求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實際上就是指高利轉貸所得報酬與應支付給金融機構貸款利息的差額。
二、高利轉貸罪構成特征
高利轉貸罪具有以下構成特征:
(一)高利轉貸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信貸管理制度,也就是信貸資金市場秩序。
(二)高利轉貸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
(三)高利轉貸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成為高利轉貸罪主體。單位也可以成為高利轉貸罪的主體。
(四)高利轉貸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轉貸牟利的目的。
三、高利轉貸罪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
第二十六條 [高利轉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貸款通則》(1996.6.28 中國人民銀行令 (1996)第2號)
第十七條 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并且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第七十一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貸款人對其部分或全部貸款加收利息;情節特別嚴重的,由貸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介紹到這里,大家應該都明白高利轉貸罪中的違法所得,是指當事人轉貸給他人收益中剔除銀行利息部分之外所得的收入總額。這一行為是違反我國法律并要受到法律制裁的,所以我們大家在生活中也要注意絕對不可以做出此類套取金融貸款轉貸高利貸的行為。
高利轉貸罪數額巨大標準是如何認定的
高利轉貸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高利轉貸罪司法解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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