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市××路××號。
電話:××××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損害賠償金80000元(具體詳見清單);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費10000元;
三、賠償原告助動車損失費6000元;
四、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06年4月1日下午一時許,當原告在上班途中,騎助動車正常行經××市××路與××路交叉路口時,遭遇被告胡×駕駛的小客車(牌號為×××××)右轉彎撞擊,致使原告頭部直接墜地及身體多處受傷,并致使原告的助動車嚴重損壞。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醫院治療,經門診診斷,造成原告頭部-底骨折,左顳頂頭皮下血腫、壓痛、耳聾等。后經××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認定,被告對上述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見證據1)。原告又于2006年6月18日,經××鑒定中心傷殘評定,確認“路交通事故致-底骨折,遺留頭痛、頭暈,左耳偉導功能障礙,屬十級傷殘”(見證據2)。又于2006年7月30日,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原告臚腦受傷,醫院于2006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書,要求原告應住院手術檢查,但由于住院手術檢查費用高達1萬余元,且當時原告經濟窘迫而被告拒絕作任何賠償的情況下,原告不得不放棄了住院手術治療的機會(見證據4)。現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遺癥,經常頭痛、頭暈、耳鳴等,不得不被原單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動車損壞嚴重,至今仍在被告處。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繕和歸還義務,現已造成助動車報廢,使原告經濟損失6000元。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顯然構成對原告的侵權,并且直接給原告造成了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據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簽名):
××××年×月×日
交通事故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事故發生地、車輛最先到達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當然,一般是向基層法院起訴。被告住所地的確定視被告而定。如被告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其住所地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如被告為公民的,其住所地為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屬于民事侵權賠償,根據侵權行為訴訟原則確定管轄地。這個問題其實涉及民事訴訟法中管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行政處罰的證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交通事故發生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這里的“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應作狹義的理解,即《交通事故認定書》只能作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的證據。而不能將其擴大理解為包括作為民事處理甚至刑事處理的證據。
訴訟時機的選擇技巧
什么時間提起訴訟是有技巧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計算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所依據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可見,同樣一個案件在2006年9月份起訴和在2007年3月份起訴所得到的判決結果很可能是不一樣的。提起訴訟時還要充分考慮是否有新的法律或司法解釋出臺,該法律或解釋對我方訴訟是否有利。
交通事故訴訟中如沒有律師幫助無法更好維權,這時可以找律霸網律師一對一為你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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