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勞動者都認為只要是在工作過程中受到了人身傷害的,那此時就可以被認定為工傷,但其實認定工傷也是有自己的范圍,同時需要作出專門的認定才能確定是否構成工傷。那法律中規定的工傷認定范圍情形有哪些呢?若你不清楚的話,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工傷認定范圍情形有哪些
被保險人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其中“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是指企業職工在執行本單位當班的班、組長以上領導臨時指派的與企業生產或職工正常工作有直接關系的任務;“緊急情況”是指企業出現險情,急需處理解決而又未來得及請示單位負責人的情況。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其中“本單位負責人”是指本單位相當車間主任級以上負責人。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其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是指企業職工的工作崗位是在有職業危害因素的環境中。“職業病”是經市衛生局指定的職業病診斷醫院在其職業病診斷范圍內予以確診,并符合衛生部、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全國總工會頒布的《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87]衛防字第60號)中列入的職業病。
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其中“生產、工作時間”包括本單位領導(含當班班長、組長)同意和安排的加班加點工作時間;“不安全因素”主要指職工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企業設備設施的缺陷、或生產工作環境不符合國家法規要求、或不可抗力的意外災害(如廠房倒塌、洪水、泥石流、地震)等因素。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其中“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是指職工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在其工作崗位上和履行職責范圍內的職責時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其中“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是指單位派去境外、國外及外省市出差或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外出執行工作任務,并在外出時間段內與所應從事的工作任務有直接聯系的行為;“意外事故造成的傷害”是指非職工本人主要責任或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所造成的傷害;“失蹤的”是指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宣告失蹤的。“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是持有當地醫院初次診斷證明,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其中“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是指職工自居住地至單位或工作地點之間的實際路程和所乘交通工具核定的所需的時間;“必經路線”是指只要行進方向、途徑路線基本合理;屬于因為上夜班等特殊情況需提前上班的,應有證明人和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是指本人“負部分責任”或“同等責任”。
10、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因工作緊張突發疾病或因公外出期間突發疾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調查、情況屬實的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等級評定為一至四級的,認定為工傷。
二、哪些情況不能認定為工傷
被保險人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1、犯罪或者違法;
2、自殺或者自殘;其中“自殺”是經公安部門確認并出具結論的。“自殘”,是主觀意識決定的行為,造成的后果應有企業及現場目擊者或知情者的證明材料或證言。
3、斗毆;
4、酗酒;
5、蓄意違章;其中“蓄意違章”是指職工為達到破壞或報復目的而違章操作;以獲取賠償為目的制造事故;不采取遏制事故措施任其擴大事端;同一違章行為已告知當事人并有書面記錄而屢教不改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要注意的是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是沒有權利說一定構成工傷,此時需要按照國家的規定作出認定才行,確認屬于工傷的,之后才會按照工傷事故作出處理,對于受傷勞動者而言此時也才能享受到相應的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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