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對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羈押都是有期限的,因此有些人又習慣性的稱之為臨時羈押,但此時對于羈押的時間計算就是很重要的了。我們知道在判刑之前先行被羈押的話,日后可以折抵一些刑期,那臨時羈押算拘留時間嗎?下文中律霸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從刑事拘留的概念和實質看。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案件偵查過程中,依法在緊急情況下采取的,臨時剝奪某些現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臨時寄押控制的強制程度與拘留等同。暫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是刑事拘留區別于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的標志之一,異地偵查機關對在逃人員臨時寄押控制使其人身自由被完全剝奪。根據現在公安機關的一般做法,在轄區抓獲異地公安機關網上列逃的犯罪嫌疑人后,從網上下載或者通知立案地公安機關傳真拘留證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雖然犯罪嫌疑人簽的是傳真件,而不是拘留證原件,但其實質是立案地公安機關委托抓獲地公安機關先行對犯罪嫌疑人實施刑事拘留,已經剝奪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因此應當將臨時寄押時間計算入刑事拘留期限內。
(二)從現行的一般做法看。目前,在異地被抓獲并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押解回立案地,根據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寄押當然屬于羈押。經審判機關判決后,將其在異地羈押的時間折抵刑期。這是因為對犯罪嫌疑人的異地羈押的押解,都已經實際剝奪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把異地羈押的時間的時間折抵刑期,符合刑法中對刑罰刑期執行的規定,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所以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臨時寄押期限所花費的時間計入刑事拘留期限內。
(三)從保護犯罪嫌疑人人權角度上來看。抓獲地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施臨時寄押,其依據是立案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對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剝奪必須適用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不能任意擴大異地寄押的外延,將它視作一種獨立的人身羈押措施,應該認定這是由立案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作出的刑事拘留。如果將臨時寄押的時間不計入拘留時間,那么對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剝奪沒有法律依據,這樣就變成了非法拘禁,甚至還會導致偵查機關以臨時寄押的時間不計入刑事拘留期間內為由,變相延長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時間,這種做法嚴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及人身權利。
經過上文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到通常情況下臨時羈押算拘留時間。至于對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羈押的,此時最長的羈押期限可以達到602天,具體的計算方式各位可以到律霸網站的其他欄目進行了解。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司法機關延長羈押期限的理由有哪些?
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情況有哪些?
超期羈押國家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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