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不批捕釋放12小時的時間限制是合理的嗎?
檢察院不批捕釋放12小時的時間限制是合理的,一般是當時釋放或者是最遲不能超過次日。拘留和逮捕這是有著本質上的區別的,公安機關決定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話,是有著嚴格的辦案程序的,一般會向我國人民檢察院提交出申請逮捕的呈請書,取得逮捕證以后再實施逮捕,但是人民檢察院不一定會對所有的情況都批捕的。
二、不批捕后多長時間釋放?
檢察院作出不予批捕決定書后,應當立即放人,所謂立即就是當日,最遲不能超過次日。拘留和逮捕這是有著本質上的區別的,公安機關決定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話,是有著嚴格的辦案程序的,一般會向我國人民檢察院提交出申請逮捕的呈請書,取得逮捕證以后再實施逮捕,但是人民檢察院不一定會對所有的情況都批捕的。
1、《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第九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3、由此可見,人民檢察院做出不批不批準逮捕決定的:
1)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
2)對于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
人民檢察院在進行案件的審理時,同時也會對于犯罪嫌疑人進行審理,如果審理的過程中發現并沒有有關的證據支撐確實有罪的,需要及時就將犯罪嫌疑人釋放,最晚也不超過次日,因此12小時的時間長度也是合理的。如果認為有必要進行進一步審理的,可以處理為監視居住或者是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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