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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僅僅是刑事訴訟當中的一種強制措施,而不像行政拘留屬于一種處罰。因此,對刑事拘留往往都是由期限限制的,而在計算刑事拘留期限的時候,就要先知道具體的起算時間,那么刑事拘留起算時間是怎么計算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
一、刑事拘留起算時間
刑事拘留的時間應自執行拘留之日起計算,將犯罪嫌疑人帶回公安機關的時間已經很制了其人身自由,應計算在拘留期限內。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拘留犯罪嫌疑人,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拘留證》。
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并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捺指印,其拒絕簽名(蓋章)、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注明。對符合法定條件,因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應在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后立即辦理法律手續。
二、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根據以上規定,一般而言,公安機關對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是37天。
通過上文的分析介紹,我們知道刑事拘留起算時間是從執行拘留之日起計算的,而實踐中要是相關機關限制了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那么就應該將該期限計算在刑事拘留的期限內。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咨詢我們律霸的呂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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