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
一、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規定是怎樣的
(1)被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與管制的期限同時起算、同時執行。
(2)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按照執行判決的一般原則,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并執行。
(3)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以及死緩、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起或者從假釋之日起開始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即對于這類犯罪人,在有期徒刑、拘役執行期間,當然剝奪政治權利。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人,在執行期間仍然享有政治權利。
(4)判處死刑、無期徒刑因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從主刑執行之日起開始執行剝奪政治權利。
除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以外,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屆滿時,應宣布恢復政治權利;恢復政治權利后,便享有法律賦予的政治權利。但有的政治權利因為法律的特別規定卻不可能再享有,例如,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被剝奪過政治權利的人,無論是否再犯罪、無論經過多少時間,也不能被選舉為人民法院院長、人民陪審員,也不能被任命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等職務。再如,根據《檢察官法》的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得擔任檢察官,這也意味著被剝奪過政治權利的人,不能擔任檢察官。
二、剝奪政治權利刑期如何計算
(1)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應當自判決死刑、無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算。
(2)被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同時執行。這里所說的“同時執行”,是指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不是等管制期滿后再執行,而應在管制開始時就一同執行,當罪犯管制期滿解除管制時,政治權利也同時恢復。
(3)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計算,并且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有期徒刑、拘役執行期間。
(4)對于單獨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應當自剝奪政治權利的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算。
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仍然享有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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