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執行管制
管制是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但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機關依靠群眾來監督執行的一種刑罰方法。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人民法院將判決書和執行通知書送到犯罪分子戶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也可以委托犯罪分子戶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基層組織或者其所在單位的保衛部門協助執行。
在執行管制時,執行機關應當向犯罪分子所在單位或者所在地的有關群眾,宣布該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管制的期間長短、對犯罪分子的要求等。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過程中,必須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群眾監督,積極參加集體勞動和生產;向執行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遷居或者外出必須報告并經過執行機關的批準。執行時間到期的,由執行機關通知本人,并向有關單位和群眾宣布解除管制。
被判處罰金期滿不交納怎么辦
罰金是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的規定,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所判處的一種經濟制裁刑罰手段,也就是說,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判處罰金的權力,其他任何機關都無權行使。
罰金是刑法規定的附加刑的一種,屬于財產刑,既可以與各種主刑并用,也可以單獨使用,人民法院判處罰金后,自判決生效起,就涉及到罰金刑的執行,即罰金的繳納,這也是事關法律的尊嚴和罰金刑能否得到切實執行的重要問題。人民法院在判處罰金時,應當同時規定繳納的期限,并明確是一次繳納還是分期繳納,以便于執行。一般來說,如果罰金數額不多,或者罰金數額雖然較多,但繳納不困難的,可以限期一次繳納;罰金數額較多,根據犯罪分子的實際情況,確實無力一次繳納的,可以限定時間分期繳納。至于繳納的期限及時間的長短,可以根據犯罪分子的經濟狀況和繳納的可能性來確定。
判處的罰金刑,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繳納或者繳納沒有完畢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強制繳納。強制繳納的方法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賣犯罪分子的財產,凍結存款,扣留、收繳工資或者其他收入等辦法,迫使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當然,強制繳納主要針對實際有繳納能力而不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采用。而且,如果采取強制繳納的方法仍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時,應當隨時追繳,上繳國庫。
在犯罪分子遭到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如火災、水災、地震等自然災害或者犯罪分子及其家屬重病、傷殘等,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酌情減少罰金或者免除罰金。
對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或者發現了判決時所沒有發現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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