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是我國刑罰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判決,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機關監管和人民群眾監督的一種刑罰方法。1979年管制被我國《刑法》規定為五種主型之一。
1997年修訂《刑法》對管制刑內容進行了適當的修改,擴大了管制刑的使用范圍。結合該刑種存廢的司法界學術爭論,我院對2005-2006年度被判處管制的案件進行了考察分析,以便為今后的刑事審判加以指導。
一、管制刑的適用情況
管制刑在司法實踐中適用較少,從79刑法實施至今,這種狀況基本沒有改變。
2005-2006年我院管制刑具體實用情況如下:
1、案件數量
2005年度我院共判處管制刑事案件8件,占全年刑事案件數的4.90%;被告人人數10人,占全年被告人人數的3.98%。2006年度我院共判處管制刑事案件3件,占全年刑事案件數的1.6%;被告人人數4人,占全年被告人人數的1.4%。
2、適用罪名排序
兩年來,我院適用管制刑的有盜竊、故意傷害罪、收購、銷售贓物罪、詐騙罪、賭博罪五個罪名,14個被告人。詳情如下圖所示:
罪名人數占2005-2006年度同罪名被告人比例
盜竊63.21%
故意傷害311.7%
收購、銷售贓物316.6%
詐騙120%
賭博125%
適用管制刑僅涉及五個罪名,占刑法適用管制刑102個罪名的4.9%,適用管制刑涉及范圍狹窄;適用管制刑的罪名中,又以盜竊罪為主,占個案總數的46.2%。
3、適用主體以一般主體居多數,其中女性2名;未成年3名,占個案總數的16.7%,管制刑適用并未成為少年刑事司法的政策選擇。
4、判處管制刑附加適用罰金刑的有11人,占個案總數的78.5%,罰金數額最高達10000元,最低1000元,罰金的具體執行更直接地表現出現實性、懲罰性。
通過以上數據的分析結合辦案中了解的案情,可以得出被判處管制的被告人多系財產型犯罪,被告人多表現為初犯、偶犯,犯罪金額較小,情節一般。大多系貪一時小利,加上法律上的無知,誤闖了刑法的高壓紅線。在犯故意傷害罪的2人中,均系鄰里糾紛引發矛盾并激化,釀致輕傷害的后果。從年齡上分析,部分系未成年人,而成年者均為家庭中經濟收入的主要來源者,對此類人的是否適用監外刑將極大程度地影響他們家庭和社會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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