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的蘇女士和張先生通過微信“搖一搖”加為好友,見面發(fā)生關系后,蘇女士生育一子。因孩子撫養(yǎng)費問題,兩人發(fā)生糾紛鬧到法院。記者昨天獲悉,經過通州法院調解,孩子歸蘇女士撫養(yǎng),張先生每月給付撫養(yǎng)費4000余元。
開庭時,蘇女士親自到庭。張先生委托律師出庭答辯稱,他與蘇女士均已經成家并有子女。大約在2014年年初,兩人通過微信“搖一搖”加為好友,見面后發(fā)生了一次性關系。此后,蘇女士找他,稱自己懷孕了。他以為蘇女士騙他,給了蘇女士2萬余元做流產手術,但沒想到,蘇女士竟把孩子生下來了。孩子出生幾個月后,蘇女士到其單位找他,說是給他生了一個兒子。張先生覺得自己很冤,不確定孩子是不是他的。
蘇女士的說法與張先生不同。她說,她與張先生確實都有家庭也有子女,但是張先生要求她生這個孩子的?!八f自己是公司負責人,經濟條件很好,但是妻子只生育了一個女孩,希望有一個男孩,所以我才同意生育的。”
蘇女士承認,她至今沒有和丈夫離婚,也沒和張先生談結婚的事情。在孩子的出生證明上,孩子的親生父親寫的是蘇女士的丈夫。
親子鑒定顯示,男孩確為張先生之子。法院開展了調解工作。雙方經過協(xié)商,最終達成調解協(xié)議,孩子由蘇女士撫養(yǎng),張先生每月給付孩子撫養(yǎng)費4000余元。(文中人物為化名)
【律師說法】
一夜情生子構成重婚罪嗎?
北京市君永律師事務所的李-楠律師認為,此案中的蘇女士和張先生不構成重婚罪。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司法實踐中,重婚的形式一種是法律重婚,即前面的婚姻關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還有一種是事實重婚,即前面的婚姻關系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此案中,蘇女士和張先生只是發(fā)生了“一夜情”,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也沒有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雖然他們共同生育了一個孩子,但是也不構成刑法上的重婚罪。
【相關知識】
重婚罪的認定標準
重婚是封建主義婚姻制度的產物,是剝削階級腐化享樂思想在婚姻關系上的表現(xiàn)。在社會主義社會里,重婚是不允許的。但是,在市場經濟體制建立與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觀念很嚴重。所謂“大款”養(yǎng)“二奶”已非常普遍。重婚是一個非常復雜的現(xiàn)象,在處理重婚案件時,罪與非罪的界限往往難以區(qū)分。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qū)分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
1.要區(qū)分重婚罪與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而重婚的界限。近幾年來,拐騙、販賣婦女的犯罪相當嚴重。有的婦女已經結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騙、販賣后被迫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被拐賣的婦女在客觀上盡管有重婚行為,但其主觀上并無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騙或強迫的結果。
2.要區(qū)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關于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系,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后即結束姘居關系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p>
3.從情節(jié)是否嚴重來區(qū)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在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jié)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根據本法第13條的規(guī)定,“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彼裕兄鼗樾袨?,并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jié)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根據立法精神和實踐經驗,下面兩種重婚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實踐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響,夫妻間虐待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婦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與他人結婚,由于這種重婚行為的動機是為了擺脫虐待,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2)因遭受災害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災害在原籍無法生活而外流謀生的。一方知道對方還健在,有的甚至是雙方一同外流謀生,但迫于生計,而不得不在原夫妻關系存在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這種重婚行為盡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會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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