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和名譽侵權之間的區別是什么
1、誹謗罪散布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布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敘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如:散布虛假消息,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這種行為即使造成了嚴重后果,只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誹謗罪。
3、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此外,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發生糾紛后應及時向領導匯報和知會法律顧問,組織有關人員認真研究分析新聞報道是否嚴重失實、是否誹謗他人或侮辱人格、是否損害他人名譽,如果確是我方有錯的和不宜與對方對簿公堂、分庭抗禮的,應主動與對方協商解決,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以避免造成更大的損失。
確定管轄
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侵權行為實施地一般指報刊的印發地和傳閱地。侵權行為結果地包括受侵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住所地。這樣規定無論被告抑或原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只由原告選擇了。
對于你提出的“誹謗和名譽侵權之間的區別是什么”問題,誹謗的不能是一些組織,公司法人等等的,但是這個名譽侵權是可以的,而且范圍很廣,名譽在一些情況下是很重要的,可以說越德高望重的人越在乎自己的名譽。你可以咨詢律霸網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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