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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可以在概念上分為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大家多多少少有些了解,然而什么是抽象行政行為大家可能并不了解,那么抽象行政行為特點有哪些?下面,律霸的小編就為大家解釋這一問題。
一、抽象行政行為的主要特點
1、是國家行政機關實施的行為。它不同于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制定的法律、軍事法規和司法解釋,也不同于非政府組織制定的內部規則。
2、是一種制定規則的行為。它不同于處理具體行政事務的具體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的種類,可以分為執行性、補充性、自主性幾種。執行性的抽象行政行為,是指為執行法律或者上位規則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的行政行為,其特征是不創設新的權利義務。補充性的抽象行政行為,是指根據法律或者上位規則規定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對原法律或者上位規則需要補充完善的事項作出規定的抽象行政行為,其特征是在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約束下創設一部分補充性的新的權利義務。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直接對法律或者上位規則尚未規定的事項,在根據憲法和組織法規定的管理權限內,根據行政管理的實際需要自主創設權利義務的抽象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與法律的關系是正確理解抽象行政行為性質的要點。行政機關的主要職能是執行法律,將人民代表機關制定的法律規定具體應用到對行政事務的管理活動中去。由于社會的發展和行政職能的變化,行政機關需要擁有制定行為規則的權力,以便實現其管理職能。盡管如此,由于行政機關對人民代表機關的從屬關系,行政機關制定的普遍性規則在本質上仍然是對法律的執行,抽象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主要取決于它與法律的一致性。
二、行政規則的適用
行政規則是抽象行政行為的活動結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和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決定命令,構成行政規則體系。行政規則的適用,是指上述行政規則在適用中的相互關系及其處理原則。作為一項重要原則,行政法規、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做的特別規定除外。
(一)效力等級
效力等級是處理行政規則相瓦關系的基礎。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行政法規、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
(二)規則沖突
1、同一機關制定的行政法規、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2、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3、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4、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權限作出裁決:
(1)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
(2)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有關抽象行政行為的內容。抽象行政行為特點可以概括為國家行政機關實施的行為、一種制定規則的行為。行政規則則是抽象行政行為的活動的結果,通過對行政規則的理解有助于進一步了解抽象行政行為。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平頂山律師。
抽象行政行為可以復議嗎
具體行政行為的分類有哪些?廢止條件是什么?
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的區別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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