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罪從重處罰的情形有哪幾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
(一)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三)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搶奪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第
(一)項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搶奪罪從重處罰:
(一)搶奪殘疾人、老年人、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財物的;
(二)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款物的;
(三)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駛的機動車輛搶奪的。搶奪公私財物,未經行政處罰處理,依法應當追訴的,搶奪數額累計計算。搶奪罪是數額犯,刑法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即構成犯罪,可以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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