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對方協商多賠付,如果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主張對方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賠償參考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小事故私了的程序規定:
交通事故由當事人自行處理現場的,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1、處理交通事故現場前,當事人應記清對方的姓名、單位、車種、車號;
2、處理交通事故現場后,由肇事方寫明事故事實,經雙方簽字后,交給受害方;
3、雙方交換駕駛證或有效身份證件;
4、當事雙方應在2小時之內(特殊情況可延長至3小時),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共同到當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報案,逾期不到的按不及時報案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5、注意:對于損失輕微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
處理現場后,當事雙方對事故事實有爭議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按處理現場前肇事方寫明的交通事故事實認定責任;
6、發生碰撞固定物的單方交通事故時,當事駕駛員或有關人員應立即報案,并將車輛移至路邊或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處理;
7、對當事人按規定自行處理現場的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按事故處理簡易程序辦理結案手續,不再受理此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經濟賠償只調解1次。
交通事故哪些情況不許私了:
(1)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2)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3)機動車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
(4)對交通事故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
(5)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6)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7)車輛單方發生交通事故的。
前三項情形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解決,是因為這幾項行為都屬于嚴重違法行為,尤其是(2)、(3)項所列行為對交通安全的潛在危害極大,必須予以嚴厲打擊和懲處。如果允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實際上就是放縱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處理的基本原則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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