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單位名義索要贊助款占為己有應判處何罪
定性應嚴格遵照“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對實踐中貪污罪和受賄罪的司法認定具有重要指導意義。以下結合二罪的區別將本案定性做一闡釋:
(一)嚴格把握受賄罪“對向犯”的特征。在受賄罪中,因行為人對其職務的利用是通過“權錢(財)交易”來實現的,所以必須有相對人的介入才能夠實現。而在貪污罪中,行為人對“職務”的利用是直接的,無論是“侵吞、竊取、騙取”中的哪種方式,行為人都不需要他人的介入,自己可以獨立完成。判斷行為是否為對行行為包含兩個方面:其一,客觀方面而言,雙方實施了至少一方被刑法評價為犯罪的行為,行為的起點各自不同,卻到達同一終點;其二,主觀方面而言,行為各方具有實現同一目標的故意,彼此具有意思聯絡。
(二)在主觀方面,行賄人和“索賄人”之間并不存在針對同一目標的故意,行賄人的指向和索賄方趙某某的指向出現了分歧,行賄人的指向是趙某某所在的單位;而索賄人只是以單位為名義索取贊助款,而得到贊助款后仍然有后續行為來完成真實的犯罪目的,其真實指向是自己。
(三)準確認定“財物”的屬性。貪污罪和受賄罪在構成要件中都規定了對“財物”的占有,但二者的財物屬性是不同的。貪污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公共財產;而受賄罪犯罪對象是他人財物。但是貪污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獲取的財物是行為人主管、管理、經營或經手的本單位財物,其所有權歸該單位所有。而受賄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獲取的財物是職權、職務管理相對人交付的財物,財物的所有權為行賄人所有。
因此,貪污罪中公共財物遭受直接損失的只能是犯罪分子所在單位。而受賄罪受賄者所獲取的財物,不管是公共財物還是私人財物,都不能是其本單位的財物,而是行賄方作為交換代價而自愿付出的,受賄者所在單位在財產上不能有直接損失。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以單位名義索要贊助款占為己有行為人應判處什么罪”問題進行的解答,通過案例的分析,以單位名義索要贊助款的,行為人構成什么罪,以實際情況而定。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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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石花,2019年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在校期間多次榮獲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校獎學金、三好學生等榮譽,法學理論功底深厚。2020年在公司擔任法務,期間為公司解決多項法律問題?,F執業于榮獲“全國律師行業先進黨組織”、“貴州省優秀律師事務所”、“貴陽市優秀律師事務所”榮譽稱號的貴州馳宇律所事務所。執業期間,辦理了諸多民事訴訟案件與非訴案件,取得良好的效果,積累了豐富的工作經驗。擅長于合同糾紛、侵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交通事故、民間借貸等訴訟業務,對刑事辯護案件也深有研究。始終秉持“誠信執業、追求卓越”的執業理念,盡最大努力維護當事人的權益,為委托人提供優質高效的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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