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手機虛構價格是不是欺詐
案情簡介:網購手機
2015年7月31日,原告馮某通過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經營的網店購買了一部某品牌手機,商品購買頁面表明其原價為4599元,而促銷價為4499元,由于該手機當時在官網還未發(fā)售,原告最終以4499元的價格購買了這部手機,并最終通過快遞方式寄達原告。但8月下旬,原告無意中發(fā)現(xiàn),該款手機在該品牌官網的發(fā)售價格僅為3999元。原告認為,該公司通過虛標原價的方式虛構優(yōu)惠折扣的銷售行為存在欺詐。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退還手機價款4499元、賠償13497元,合計17996元。
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三倍貨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在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網上經營店鋪購買手機一部,并提供了交易訂單、快遞單、購物發(fā)票等證據(jù)予以佐證,原告與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之間就涉訴產品成立買賣合同關系。關于被告認為原告不是本案適格主體的意見,因原告已提供相應證據(jù),作出了合理解釋,故對被告的該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guī)定,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而根據(jù)國家發(fā)改委制定的《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guī)定》第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經營者銷售商品時,虛構原價,虛假優(yōu)惠折價等行為屬于價格欺詐行為;同時國家發(fā)改委頒布的《關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guī)定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第三條規(guī)定經營者對未銷售過的商品開展促銷活動,不得使用“原價”、“原售價”、“成交價”等類似概念,誤導銷售者認為該商品在本經營場所已有成交記錄,否則屬于上述第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本案中,被告在庭審中陳述原告系在被告經營的網上店鋪第一個購買手機的用戶,可見被告在此之前并無涉案手機的成交記錄,但被告在宣傳頁面中標注了“價格4599元”和“促銷價4499元”,會誤導購買者以為該店鋪中已有過交易記錄,被告標示原價的行為屬于虛假、捏造,顯然違反了誠信原則,構成欺詐。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的三倍,故原告要求被告退還貨款并賠償三倍貨值金額的訴請,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同時,原告應將涉案的某品牌手機退還給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
律師說法:虛構價格是欺詐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構成欺詐應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1、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2、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3、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隱瞞真實情況與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本案中,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網上出售手機,虛構原價,誘騙他人購買,其行為構成價格欺詐,故原告馮某有權依照上述法律規(guī)定向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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