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能要求公安調查嗎
自訴案件可以自己向法院提起訴訟,公訴案件則必須要經過公檢機關的介入。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屬于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侵占罪既遂的認定
根據《刑法》第270條的規定,侵占罪的既遂具備了下列條件:
1、行為人侵占的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產或是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
2、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目的;
3、行為已經實施了變持有為所有的行為;
4、行為人的行為對他人的財產所有權構成了侵犯;
5、行為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或他人遺忘物、埋藏物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行為人的行為只有完全具備以上條件,才能構成本罪的既遂。
綜上所述,小編整理有關侵占罪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對于侵占案,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更多問題,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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