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時效是多久
我國《刑法》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標準,規定了4個檔次的追訴時效。根據刑法第87條的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定最高刑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根據上述規定,在確定具體犯罪的追訴時效的期限時,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分別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相應條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進行計算追訴時效期限:
(1)在只規定一個量刑幅度的條文中,應依照該條文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的期限。
(2)在一個條文中規定有兩個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應按與其罪行相對應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期限。
(3)如果所犯罪行應當適用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的期限。
二、刑事訴訟期限是多久
(一)偵查羈押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6、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限自接到補充偵查通知書后的次日起,不得超過1個月。
(二)強制措施期限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2、拘留時間,不得超過14日;
3、取保侯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三)批捕期限
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次日起7日以內。
(四)決定逮捕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決定逮捕的期限自執行后的次日起10日以內,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日至4日。
(五)審查起訴期限
1、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改變管轄的,改變后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管轄的,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訴法第142條第2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在確定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時效時,我們需要知道涉嫌的犯罪大致應該是在哪個范圍內量刑處罰,然后根據法定最高刑,才能確定具體的追訴時效是多久。律霸小編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條件有哪些
刑事立案管轄原則有哪些
刑事案件立案偵查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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