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傷殘鑒定后死亡怎么處理
死亡原因是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肇事者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否則,肇事者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均提到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的情形的責任承擔問題,但對于當場死亡和事后經搶救一段時間后死亡在刑事責任上有何區別沒有明確規定。
根據刑法理論,當場死亡與事后死亡,在認定發生交通事故與死亡結果之間的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時,會存在一定差別。當場死亡的情形,可以認定因果關系的存在。事后經搶救一段時間死亡的,在交通事故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著搶救行為這一介入因素。刑法理論一般認為在因果關系發展進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為、被害人的行為或特殊自然事實等其他因素,則應通過考察介入情況的異常性大小,介入情況對結果發生的作用大小,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等情形,進而判斷前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如果介入因素非異常,對結果發生的作用力較小,行為人的行為本身具有導致結果發生的可能性較大的,則應當肯定前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反之則應當認為前行為與結果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或者說因果關系已經斷絕。
經搶救后死亡的,應考慮搶救行為的對死亡結果作用力的大小。如果交通事故只是致被害人輕傷,則應認定交通事故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中斷。如果交通事故導致被害人瀕臨死亡的重傷,則宜認定為交通事故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與當場死亡的情形一樣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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