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的存與廢近年來一直爭論不休,并形成了輿論熱和立法機構冷的鮮明對照。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希望能夠與社會各界共同推動全國人大法工委盡快立項廢除該罪名,如果一段時間內該罪名依然未被廢除,最高法院會進一步規范該罪的適用。
從職權邊界來看,法院行使的乃審判之職,對一個修法建議作出答復,頗顯錯位。法院無權修法,而只能與人大代表一樣,向立法機關提出修法建議,這就是為什么最高法院要強調希望與各界共同推動廢除此罪名的原因所在。最高法院的“完全贊成”在法律性質上,也只是一種意見。但鑒于最高法院掌握全國刑事審判狀況,其意見的分量較之普通代表成色更足,也更具說服力。這種司法機關與社會輿論的多數共識,把嫖宿幼女罪的存廢問題事實上擺在立法機關的面前。
至于取消嫖宿幼女罪為何不能解決問題,全國人大法工委認為,比較突出的問題有兩個:一是與所謂“處刑過輕”相比,主要的是大量案件未能進入司法程序;二是有一些明顯屬于強奸性質的案件,被作為嫖宿幼女罪處理,確有“降格”之嫌。這些事實,其實也是最高法院贊成廢除嫖宿幼女罪的理據。只不過,最高法院認為這些執法中的問題正是源于立法缺陷。因“嫖宿幼女罪”的存在事實上間接承認了幼女也可以賣淫,且該罪名與強奸罪的規定存在著邏輯矛盾。而全國人大法工委則擔心,即便取消了嫖宿幼女罪,這些執法中的問題仍然會存在。
我們不能說這種擔心沒有必要,但更應去找出立法缺陷與執法問題之間是否存在某種因果關系。應當承認,廢除嫖宿幼女罪并不能解決所有的執法問題。強奸罪的適用,也存在“處刑過輕”與“降格處理”。但從理論上說,任何罪名的適用,都存在司法腐敗的可能。顯然,學界和輿論并未主張取消“強奸罪”或其他罪名。
嫖宿幼女罪主要問題不在執法,而在于它的入刑與“奸淫幼女以強奸論”的規定產生了邏輯斷裂。且嫖宿幼女罪目前被放置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這一章中,顯見它保護的法益首先是“社會管理秩序”并非幼女的人身權。從立法意圖到罪名設計都有無法自圓的硬傷,這才是廢除嫖宿幼女罪的首要理由。希望立法機關能繼續本著民主立法、開放立法的精神,就此作出回應或部署。廢除嫖宿幼女罪雖然還只是一個建議,但在越來越多的支持下,繼續保留此罪需要更充分的釋疑,執法中的問題絕不是嫖宿幼女罪存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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