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我是一名司機,在一天駕車時,因一個孩子突然橫穿馬路,我只好緊急剎車,致使坐在副駕駛位置的乘客孫某頭部撞在擋風玻璃上受傷。事后,孫某要我賠償。請問我對實行緊急避險行為造成的損害要負賠償責任嗎?
【律師回復】
侵權責任法》第31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但這并不意味著你不必承擔賠償責任。因為你與孫某之間還存在運輸合同關系。《合同法》第302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該條中雖然規定有免責事由,但并不包括緊急避險。所以,你應當對孫某承擔賠償責任。當然你在賠償孫某損失后,可依法向橫穿馬路的孩子的家長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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