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資金罪相關法律規定會如何處罰?
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挪用資金罪既遂的標準是什么
對于該罪既遂的標準問題,理論界尚未形成統一的觀點,司法解釋也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
挪用資金罪是侵犯財產罪中的一個比較重要的罪名,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對該罪作了詳細的規定。它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挪用資金罪的表現形式有三種,包括:其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其三,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若以行為人或者他人對資金的實際控制為該罪既遂的標準,而不考慮行為人使用資金的情況,則不符合我國刑法的規定,也有悖罪刑法定原則。現實生活當中完全存在行為人已經對單位數額較大的資金實現控制而從事以上三種法定情形以外活動的情形,比如行為人挪用較大數額的資金從事合法的非營利活動,三個月內歸還,或者雖然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已經主動歸還的,這類行為因為在三種法定情形之外,不符合挪用資金罪的法定構成要件,不能構成本罪,自然也就沒有所謂的既遂問題。事實上,這類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一般由單位內部作為違反財經紀律處理即可。
一些公職人員或者是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司的資金,并將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是自己使用并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的情況后也是屬于挪用資金的行為,那么當出現了挪用資金的行為后也是會嚴重危害到單位以及社會公共利益,所以也是會根據涉案金額和情節做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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