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國家的法律當中規定的現在已經是非常全面了,對于我們生活當中的任何一種問題基本上都有相關的規定。前段時間發生了一件案例,是挪用公款打賞主播的案件,對于這方面我們國家是有挪用資金罪的。那么挪用資金罪法律條文是什么?
法律對挪用資金罪的規定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刑法修正案》條文:
七、將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修改為:“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法律]: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款 董事、監事、經理利用職權收受賄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退還公司財產,由公司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末經客戶的委托,買賣、挪用、出借客戶帳戶上的證券或者將客戶的證券用于質押的,或者挪用客戶帳戶上的資金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責令關閉或者吊銷責任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挪用資金罪法律條文我們可以看出我們國家的處罰是很嚴重的,挪用資金罪其實和挪用公款上是有區別的,但是二者之間是非常相似的。對于挪用資金罪的量刑標準也是有著不同情況的,是需要看涉案的金額來具體規定罪行,是需要我們國家的法院進行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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