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哪些情形下視為閑置土地?怎么認定的?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作閑置土地:
(一)征用集體所有土地,其土地使用者超過出讓合同約定或批準用地文件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
(二)城市房屋拆遷公告公布后,其土地使用者在規定的拆遷期滿一年仍未實施房屋拆遷的;或者地上建筑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備開工條件,但超過出讓合同約定或批準用地文件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
(三)出讓合同未約定或批準用地文件未規定動工開發日期,以出讓合同生效之日或批準用地文件之日起計算,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
(四)動工開發后,中止開發建設連續六個月(含六個月)以上的。
(五)已經動工開發的土地面積(含成片開發小區用地)占該宗土地應動工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視作該宗土地已開發;不足三分之二的,未動工開發的部分視作閑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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