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自然災害公眾責任保險?
據廈門網的信息,自然災害公眾責任保險的主要內容是,由于發生暴雨、臺風、泥石流、森林火災、飛機及空中運行物體墜落、非戰爭狀態下有組織軍事行動等災害事故造成居民人身傷亡,保險公司予以賠付,賠償限額為每人10萬元(含醫療費1萬元),累計2430億元(按廈門市人口計算)。
該保險既然是責任保險,而非人身保險,又由廈門市政府出資購買,廈門市政府應當是該保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
從保險原理上看,公眾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對不特定第三者即社會公眾的賠償責任。購買責任保險、訂立責任保險合同的目的是轉嫁被保險人可能產生的賠償責任。責任保險所承保的賠償責任,是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承擔的,是與責任保險合同無關的,不是由于訂立責任保險合同而產生的。也就是說,如果被保險人不購買責任保險,由被保險人自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被保險人購買了責任保險,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想說的是,如果災害事故發生,造成居民人身傷亡,政府在法律上并無賠償責任,自然也就無必要轉嫁賠償責任,也就無需購買這種自然災害公眾責任保險。
那么,對于自然災害造成的居民人身傷亡,政府有沒有賠償責任呢?
我們首先從法理上分析。政府對居民的賠償責任可以是行政賠償責任或民事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對行政賠償作了規定,只有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違法侵犯人身權,才產生對人身的行政賠償責任。自然災害造成的居民人身傷亡,顯然不屬于這種情況。民事賠償責任,包括合同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由于廈門市政府并未與居民事先訂立合同,災害事故的發生也不是廈門市政府的違約行為,災害事故造成居民人身傷亡不使廈門市政府產生違約責任。侵權責任包括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過錯責任,是行為人在主觀上有過錯,才承擔賠償責任。自然災害屬于不可抗力,是自然力運行的結果,并非政府行為,政府并無過錯,當然也就不產生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雖不以行為人的過錯為歸責原則,但必須以法律的明文規定為依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我國目前并無法律規定自然災害造成居民人身傷亡,政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從法理上分析,自然災害造成居民人身傷亡,政府并無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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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李江鋒律師,大學本科學歷,法學學士學位,現為石家莊市律師協會公司專業委員會委員、河北錦澤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副主任律師。 李江鋒律師2008年在校期間通過國家司法考試,2009年大學畢業以后到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實習,同年到河北錦澤律師事務所工作至今。李律師自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民事及刑事案件以及一些有社會影響的案件,如無極6.16環境污染案等。同時,李律師還擔任了河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多家單位法律顧問。李江鋒律師愿以嚴謹的工作態度,專業的法律知識,為您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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