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國家為了建設新農村,帶領全國人民共同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在農村建設各種公共設施,努力提高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拆遷是指國家或當地政府為了提高當地村民的生活質量,大規模的動用土地,在拆遷期間,所有建筑都不能再動,成為土地使用權凍結,那么,具體是哪些呢,進入今天的話題,土地使用權凍結是什么?
一、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對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預查封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在查封、預查封期間不得辦理抵押、轉讓等權屬變更、轉移登記手續。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執行人保管的財產,如果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 由此可見,法院對土地使用權進行查封只是一種控制性措施,其禁止在被查封土地使用權上設立權利負擔、進行權屬變更和轉移登記。而對于土地使用權的占有、使用、收益權能,則規定了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限制。故此,根據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當法院沒有對被查封的土地使用權進行使用上的限制時,繼續開發建設合乎法律規定。
法院內部兩種不同意見 對于土地使用權被查封后,開發商能否繼續開發建設,法院內部有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查封土地使用權只是禁止在該土地使用權上設置新的權利負擔(比如抵押權、地役權等);而對該土地進行開發利用,于其上建造房屋,能夠使該土地增加價值,因此不被禁止。因為根據我國“房地一體、房隨地走”的原則,一旦該土地使用權被強制拍賣、變賣,土地使用權上附著的房屋勢必也一起被拍賣、變賣,這將使得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第二種意見認為,土地使用權被查封后,應禁止開發商繼續施工建設。因為開發商如果能夠提供足夠的反擔保或者清償債務,查封措施將被解除。當其既不能提供反擔保又不清償債務,卻希望繼續開發建設,法院一旦準許其請求,則可能會產生一系列問題,比如建筑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問題、開發商違規預售房屋問題。甚至,開發商可以通過虛假訴訟讓法院查封措施失去意義,這大大增加了案件處理難度。 實踐中,因為土地所有權被法院查封,所以未經法院允許,相關部門一般不會為土地的開發辦理手續。
第一百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請保全人保管。 查封、扣押、凍結擔保物權人占有的擔保財產,一般由擔保物權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質權、留置權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滅。
第一百五十五條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財產,如果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保全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請保全人保管的財產,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第十二條 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 保管;不宜由被執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請執行人保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執行人保管的財產,如果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請執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條 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該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查封 土地使用權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權分屬被執行人與他人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被執行人就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所作的移轉、設定權利負擔或者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
小編是深有體會的,前不久小編的家鄉也要開始拆遷。為了保證公平,樓房是按照每人多少平方米為單位計算的,但是有人想投機取巧,就會在戶口上增加已經不屬于該戶口的人員,因此,政府才使用凍結土地使用權以及暫時凍結戶口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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