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辯護證詞證言不實怎么辦?
辯護證詞證言不實的情況下,應當按照相關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可認定為包庇罪。《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二、在現實中評定證言的真實性就更要慎重,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要做到:
1、審查證人資格。精神病患者等無法辨認自己行為的需要排除,和案件有利害關系的要排除。
2、結合其他證據、證言判定。比如證人證言和其他人明顯不符、和物證明顯不符,就需要綜合考慮,剔除不實的部分。
3、審核證人證言來源。有些證人就在案發當場,有些只是聽別人轉述,甚至是道聽途說,或者是受到之前先入為主的映像干擾,都會影響到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4、特別注重對未成年人、老人、受到驚嚇或其他情緒嚴重影響的證人所作出的證言。他們的證言往往主觀性很強,在案發時再受到刺激,會偏離事實比較遠。
三、司法解釋
在中國,訴訟中證人的范圍十分廣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61條也有類似規定。中國法律規定作證是公民的光榮義務,法律沒有拒絕作證的規定。證人作證時,應告知他要如實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同時,法律規定對證人的人身安全予以保護。庭審中詢問證人,由審判長主持。《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證人可能作虛偽陳述,也可能由于感受、記憶、表達等方面的原因而使證言失實,因此對證人證言應認真進行審查。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并經過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也規定,證人證言“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司法審理程序是非常嚴謹的,在辯護證詞中應當中由辯護人都相關證言的合法性和準確性進行認定,如果證言不實或者存在錯誤的話可以能案件的審理造成嚴重的干擾,還可能出現誤判和錯判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應當追究辯護證詞中的錯誤證言造成的相關后果,責任人應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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