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種特殊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
1、出于逃避法律責任,但履行救助義務。
如行為人交通肇事將人撞倒后,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后逃離現場。120醫護人員及時將傷者送往醫院。這種情形下,行為人雖構成逃逸,但主觀惡性不深。僅出于逃避法律責任,現實中為搶救傷者,爭取了寶貴時間。對于這種情形,認定責任時應該從寬。
2、出于逃避救治傷者,逃逸后主動投案。
有人認為這種情形中,行為人不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理由在于行為人的主動投案。但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實際上違背了立法原意。法律之所以規定逃逸是加重情節,就是考慮對受害人生命的保護。逃逸造成的最嚴重后果就是,使傷者缺乏救助,導致傷勢嚴重以致死亡。所以這種情形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是當然的。但排除逃逸后自首的成立,對自首情節按照刑法減輕處罰也是應當的。
3、既逃避法律責任又逃避救治傷者。
這種情形在現實中最為常見,行為人在主觀上大多是兩者的競合。對于這種情況,顯然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在量刑幅度內予以從重。如果其結果導致受害人的死亡,則是逃逸行為情節的再次加重,構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二、交通肇事逃逸有關法律規定: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
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3、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嚴重超載駕駛的;
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女職工懷孕期享受的待遇有哪些
2021-01-04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是由誰提出
2021-03-02離婚訴訟需要哪些證據
2021-03-23妻子是否可做丈夫法定監護人
2021-02-05公款賬戶可以轉到個人賬戶嗎
2021-03-12離婚財產糾紛怎么解決
2021-03-24商業銀行取得執照六個月內未開業怎么辦
2020-11-21順位抵押擔保合同中抵押權實現的順序是什么
2021-01-22房產中介欺詐行為如何應對
2021-03-17疫情期間被隔離扣工資嗎
2021-03-09用人單位使用已經辭職的員工參與拍攝的宣傳視頻,是否侵犯個人肖像權
2021-01-30如何提高理賠效率
2021-01-05人生不同階段保險如何規定
2020-12-28人身保險合同立法中亟待完善的幾個問題(二)
2021-02-164s店涉嫌欺詐怎么索賠
2021-02-06自殺是否可以得到保險賠償
2020-12-21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的情形有哪些
2021-01-25實習期上高速保險拒賠合法嗎
2021-02-22保險法上的近因原則是怎樣的
2020-11-24農村機動地管理辦法
2021-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