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2、《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2005)民他字第25號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關于羅金會等五人與**昭通交通運輸集團公司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所涉及理解及使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決定,答復如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激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收入(人均消費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本案中,受害人唐-順雖然為農村戶口,但是在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均為城市,有關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4月3日發布)
3、《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2008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條、戶籍登記地在農村的賠償權力人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已經在城鎮連續居住一年以上,賠償權力人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其在城鎮的穩定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可按城鎮居民處理。
4、《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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