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遷維權的有效期是多久?
首先,提起行政復議程序的法定期限,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的相關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知道其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主管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為有些行政行為是不能直接訴訟或不能進行訴訟的,所以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還是要引起重視的。
其次,提起行政訴訟程序的法定期限分為兩種,一種是經過行政復議再提起訴訟,一種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者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及《行政復議法》的相關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比如復議機關是以郵寄方式向申請人送達行政復議決定書的,郵寄的在途時間不計算在內,自簽收之日起算訴訟期限。若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復議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中“復議期”即為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期限。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情況復雜的,最多可以延長三十日的復議期。
后者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但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不得超過二十年,否則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舉個現實的例子,如果政府部門按法律要求對征收決定發布了公告,但是恰好被征收人在外地上班,沒有看到,直到六個月以后回家才看到公告,然后以此為由稱自己“才知道”征收事實,進而對征收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這種情況不屬于法律上的“自知道”之日起算的情形,因為征收決定公告是向特定的人群作出的,只要大部分人知道征收公告即可,不需要每一個人都知道。但是如果政府部門是向被征收人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這類特定向某個人作出的文書,就一定要讓特定的這個人知道該行政行為。
綜上所述,對于拆遷的維權事件是有一定的期限的,而且和一般的訴訟時間不一樣,拆遷維權如果超過了六十天的那么就很有可能不能再進行訴訟維權了,所以在知道了唄侵權的時候應該盡快的委托律師介入提起訴訟。
遭遇強制拆遷應該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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