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蘋果樹征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征用果樹國家并沒有統一的補償標準,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具體情況規定。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征地年產值和補償標準的通知》規定(供參考):
蘋果 苗木 2-4元/株(移栽費) 指定植半年以內,苗木歸原主
幼齡期 1950-3250元/畝
果園外零星果樹補償標準:幼齡期:30-50元/株
初果期:150-180元/株
盛果期:260-450元/株
衰果期:220-100元/株樹歸原主
初果期 9750-18200元/畝
盛果期 16900-29250元/畝
衰果期 14300-6500元/畝。
二、征地補償項目包括哪些?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三、征地補償標準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各地的果樹如何補償,應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果樹目前生長處于哪個階段來確定的。如果蘋果樹正處于盛果期,可以收獲較多果實,它的賠償金額必然會比初果期來得更高。征地賠償除了對果樹等種植物的賠償,還包括了安置補助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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