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的任何生產和生活活動都離不開土地。自有人類社會以來,圍繞土地的所有、使用和處置等問題,所設置的各種制度與制度運行,構成了土地制度的核心內容,它深刻影響著社會的安定與繁榮。國的土地管理制度是隨著社會的發展逐步完善的,我國的土地征收制度也是隨著社會的發展逐步完善的。很多人都對征地補償十分感興趣,那么今天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下寧海縣征收土地補償標準。
寧海縣征地補償安置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依法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維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的穩定,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浙江省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做好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公布實施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和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安置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國土資源部門統一負責全縣土地征收工作;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人員的養老保障工作;農林部門負責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林權證的注銷等工作;鎮鄉(街道)負責土地征收的具體工作;有關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必須積極配合鎮鄉(街道)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全縣范圍內一律實行“區片綜合地價”的補償安置標準。
第五條“區片綜合地價”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包括青苗和地上附著物(建筑物)的補償費。
青苗(單年生作物)按照800—1200元/畝給予補償;地上附著物按照縣政府相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六條 “區片綜合地價”按區片級別、規劃區(城市、鎮和鄉駐地)內外、地類劃分為4個級別2檔地類16個補償安置標準,
第七條 征地補償安置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告知征地情況。國土資源部門將擬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
(二)確認征地調查結果。鎮鄉(街道)對擬征土地的地類、權屬、面積及青苗和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并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調查結果。
(三)組織征地聽證。國土資源部門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有申請聽證的權利。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聽證的,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等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四)依法組織報批。國土資源部門將擬征收的土地編制土地征收方案上報審批。
(五)二公告一登記。土地征收方案批準后,按照《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實施土地征收方案公告、征地補償登記、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六)財政部門按《征地補償協議書》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評估報告等及時足額撥付征地補償安置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七)土地征收后,依法變更、注銷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林權證。
(八)交出被征收的土地。土地被征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到征地補償安置費后應無條件地將被征收的土地交出,并做好被征地人員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交地。
第八條 對被征地人員給予必要的就業援助,盡量采取多種途徑安置被征地人員。安置途徑有:貨幣安置、保障安置、農業生產安置、重新擇業安置等。
(一)貨幣安置。是指一次性支付足額的安置補助費,讓有一技之長或者有生活技能的農民自謀職業。
(二)保障安置。是指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為符合規定的被征地人員支付社會統籌保險,對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依據不同性別和年齡實行分類安置。
(三)農業生產安置。是指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利用農村集體機動地、承包農戶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轉和土地開發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對被征地人員進行安置,使被征地人員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繼續從事農業生產。
(四)重新擇業安置。是指向被征地人員提供免費的勞動技能培訓,并積極創造條件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在同等條件下,用地單位應優先吸收被征地人員就業。
第九條 征地補償安置費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私分、截留、拖欠。
征地補償安置費的使用、分配,根據各村具體情況,側重于被征地人員,依照法定程序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決定。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的收支和分配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鎮鄉(街道)及有關部門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分配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可以提出協調、裁決申請。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裁決期間,不影響土地征收方案的實施。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縣政府《關于印發寧海縣土地征用補償安置暫行規定的通知》(寧政發[2003]26號)同時廢止。
以上就是小編介紹的關于寧海縣征收土地補償標準的相關內容,從文章中可以知道補貼金額是按區片綜合地價進行計算的,這個被劃分為4個級別2檔地類16個補償安置標準,但區片綜合地價不包括青苗和建筑物的補償的,這兩者分別有各自具體的補償標準。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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