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實施條例的頒布實施,行政復議調解程序也相應地開始運行。調解程序是效率價值與公平價值最大程度的融合與體現,有助于實現個體自由與公共秩序的有機結合,滲透了個體權利與行政權力的共同歸屬。為了使調解程序高效運轉,應該區分不同類型的案件并采取相應措施。
【關鍵詞】
行政復議調解依法行政隨著我國社會生活的日益豐富,行政機關所承擔的公共服務及社會管理職能越來越細密復雜,行政機關與相對人法律關系的交織領域也越來越廣闊。在行政機關的日常工作中,如何正確高效地行使行政職權始終是其核心議題。國務院于2004年3月22日頒布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確立了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明確了今后十年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指導思想和具體目標、基本原則和要求以及主要任務和措施。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指導思想中提到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避免采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行政行為的作出是一個連續的、動態的過程,從調查、確認到分析、判斷直至最后作出最終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處理決定,需要各環節的有效配合,任何環節的不到位都可能導致做出錯誤或失當的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的實施目的是保障社會個體在穩定可預期的公共秩序中獲得最大程度的自由,享受最充分的權利,因此,每一個行政行為的作出都在不同程度上影響到社會個體的利益分配和利益流向。由于行政行為會對一定的社會個體產生重大影響,而且行政行為的做出過程也始終圍繞相對人的利益和公共秩序的管理利益進行,因此,在行政行為的作出過程及事后的救濟程序中應當充分保障相對人的參與權利,在行政行為最終做出前及行政救濟程序中給相對人創造辯解的平臺,通過調解工作給相對人修正其行為的機會,也給行政機關慎重考慮其即將作出或已經作出的行政行為的冷卻期,從而積極說明該行政行為的作出理由和依據,以取得相對人的配合和支持,順利達到行政行為的目的。目前,我國行政調解的適用領域主要是公安行政處理領域、領域、領域、糾紛處理領域、和林木權屬爭議處理領域、處理領域及環境資源爭議處理領域。上述行政調解大部分都有相關的法律予以明確規定,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條規定: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規定: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現實生活中,由于行政機關適用調解的非普遍性制度制約以及受傳統高權行政思維的拘束,行政調解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所存在的制度空間較小,并未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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